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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微机房的评估规则及标准!--东莞海洋静电科技总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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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主要目的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原则。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
第六条、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评估组织
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第八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演讲。
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
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第十二条、每年11月1日前。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第十三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
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现场评估
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第十六条、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第十七条、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主要内容包括:第十八条、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
1听取实验室主任演讲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效果和开放情况、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效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效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效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演讲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效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发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效果。
并提出评估意见。第二十条、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五章复评
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实验室进行评议。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一条、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
第二十二条、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统一讨论、比较后,第二十三条、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演讲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复评实验室主任演讲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效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演讲。
第二十五条、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演讲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演讲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第二十六条、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审核评估演讲。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为“较差”实验室。
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第二十九条、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与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十三条、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第三十四条、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